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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十一,各大购物平台都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。看到某知名购物平台赚得盆满钵满,一商家动起了心思,将公司名称直接注册为“唯品汇”,这种行为违法吗?如何认定?近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判决“唯品汇”构成不正当竞争,赔偿“唯品会”经济损失4万元。注册公司为“唯品汇”被“唯品会”告上法庭唯品会(中国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唯品会)成立于年1月0日,其享有的“唯品会”商标自获得注册以来,一直由其关联公司用于“唯品会”电子商务平台(包括网站、APP)上,对外均统称为“唯品会”。“唯品会”电子商务平台自创办之日起,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,并于01年3月3日成功上市,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品牌。唯品汇公司则成立于年7月10日,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、服装批发、日用杂品综合零售、药品零售等多项与销售相关的服务。对此,唯品会公司认为唯品汇公司使用“唯品汇”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在唯品汇公司成立之前,“唯品会”商标已获得注册,且已成为驰名商标,唯品汇公司使用“唯品汇”作为企业字号,显然具有攀附“唯品会”知名度的故意,且经营范围与唯品会高度相关,极其容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。因此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唯品会公司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唯品汇公司更改企业名称,并赔偿10万元。唯品汇公司未答辩,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,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。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唯品汇被判赔偿唯品会4万法院经审理认为,对于注册商标、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,应当按照诚实信用、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。本案中,根据唯品会提供的“唯品会”注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、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、广告宣传等证据,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,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,为相关公众所知悉。唯品汇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“唯品汇”登记为企业字号,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。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,具有市场竞争关系,使用“唯品汇”的企业字号,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存在特定关联,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。因此,使用“唯品汇”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,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在诉讼过程中,唯品汇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,因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唯品汇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,或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,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,唯品汇的注册资本较少、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、侵权时间较短,最终判决唯品汇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(含合理费用)。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该案已依法生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将他人注册商标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,误导公众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处理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主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,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。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,本案属于在后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,部分经营者为了攀附知名品牌的商誉,往往试图披上企业名称这一合法的“外衣”,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,注册与知名品牌极其相似的企业名称,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,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。但在审判实践中,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是他人注册商标,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,倘若使用字号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,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,亦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,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,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,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,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,切莫违背法律和商业道德,做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。南方都市报(nddaily)报道南都记者赵青通讯员刘娅*南方都市报(nddaily)原创内容未经授权,不得转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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